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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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系统,明确公司经理人员的职责权
限,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等。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至五名,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各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在总经理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董事会决
定的方案;负责拟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提案;负责处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重要事
项。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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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向董事会
提交拟订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汇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理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等;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组织制定公司季、月度生产、供应、销售及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
落实;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按请示报告的程序决定公司个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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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增减,决定分公司、部级以下单位机构的调整;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六)决定公司各直属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
定公司日常考核与奖励分配;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转让、出售、租赁等
事项;
(九)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
法律文件;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审批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费用支出;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管理、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
以及与之相关的水、电、气供应、储运、保管、保险、广告宣传等活动,均由总
经理负责,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事项除
外。
第三章 总经理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的重
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等。根据需要也可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参加
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请假,经总经理同意,可委托
他人参加。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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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需要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行政综合部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第十三条 行政综合部根据总经理确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安排,通知有关部门
或单位准备上会材料;重大议题的文字材料应提前送各位高级管理人员阅知。
依据上会材料,由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做汇报。与会人员在讨论中应充分
发表意见,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行政综合部负责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签。对会议决定的重
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行政综合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务保护、劳
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以及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会议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
定事项。
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经会议主持人签署
后发布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
由行政综合部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如
需印发,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容
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日常分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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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的作用,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工作,
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分工由总经理提出,经总经
理会议研究并发文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据此负责组织分管部门、单位的工作,并
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要善于调查研究,
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要切实加强对分管
专业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董事会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制度、规定,
组织修订、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对分管专业的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对具体
规章制度进行审批。
(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实施年度专业工作规划和重大工作方案,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分管专业与其它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关系,同有关
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宜;经协调仍无法解决问
题,可向总经理报告,必要时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
(四)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对募集资金
使用、技术开发、计量、安全、绿化、检修、福利措施等项目,按授权权限审批
具体项目,并组织执行。
(五)根据分工负责协调处理日常生产、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确保生产的稳
定均衡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公文审批程序:
(一)各部、分公司报送公司的请示报告,应按照职权分工报送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专业性问题,应同时抄
报有关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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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各部、分公司报公司审批的请示报告,属于公司已明确的方针、政
策、计划、规定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等审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无法单独决定的事项,在提出处理意
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
阅,应视为同意。重要和紧急文件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一般文件
的审批期限不超过三天。
(四)以公司名义报出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审核;属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
由总经理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签发。
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请董事会决定的规划、方案、人
事变动必须报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资金、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的签订的重要信息,均应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期间,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真实报告公司生产
经营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公司
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做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必要时应征
求工会意见,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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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现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生产经营任
务,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增强自
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劳动素质,充分调动职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对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所在职的公司擅自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
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不得为本公司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期内所实行的薪酬制度,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制
度,忠于职守、勤勉向上。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要自觉接受股东和公司职工的监督,对股东及职工做出的解释、答复或说明的情
况,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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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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