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
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
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
及子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
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
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
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 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 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 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 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 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 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
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
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
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
证券事务部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召集董事会秘书、市值管理部门
或董事会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一) 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
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及时通过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 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态平衡;
(四) 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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