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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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宁波长鸿
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且均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
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
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
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
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评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四)提出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评估会
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
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的建
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主要内容是复核公司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时;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提出专业意
见时;
     (三)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四)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委员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
出,通知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
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
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的记名表
决方式,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
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
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
事的意见。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
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
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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