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青达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8: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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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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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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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达能
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本制度规定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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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
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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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
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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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出现产品发行主
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时,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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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应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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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经全部对外转让或置
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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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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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时,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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