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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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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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规则》《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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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投票最高限额。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董事候选人。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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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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