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秀: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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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
治守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且提名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遴选、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四)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还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有关守则条文所
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将会: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
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格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
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若董事会拟选任某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向董事会说明:
     (1)   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
 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2)   如果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
 市的发行人的董事, 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原因;
     (3)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及
     (4)   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在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时,可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不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全
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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