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之日起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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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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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减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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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三章 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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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
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
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
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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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的股票违反本制度,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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