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达环保: 青达环保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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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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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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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
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如公司对外投
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由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
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及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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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及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对重大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形成立项意见书,提
出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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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及项目的筛选、评估,负责组
织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
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授权总经理
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
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公司所有对外投资由战略
投资部管理。战略投资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寻找对外投资目标并执行对外
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
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
件的安全和完整,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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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公司责任部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
告至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组织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协同财务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
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必要时,公司应按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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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投资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
告事宜,保持与信息披露部门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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