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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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依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而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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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
于2025年12月10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申昆路588号A栋A2-101多功能厅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18,618,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65.052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
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其身份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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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
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
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在发布本次股东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会
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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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予以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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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