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公司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
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
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
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报告,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风险管
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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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
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
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交(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
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六)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风险管理委
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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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
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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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风险管理委
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
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集中审议、
依次表决的方式,所有与会委员先对全部议案进行审议,再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
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
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
见。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但除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需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并在委员会意见上签字。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会议的表决结果,制作
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委员应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签字确认。与会委
员如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所载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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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方
式和年限参照董事会文件的保存方式和年限。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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