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
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人员,因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未勤勉尽责而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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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
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
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
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
责人,公司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和纪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四)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五)责任追究和工作改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后,追究责任工作应由公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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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会同公司财务管理部、纪检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共同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
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初步意见后,须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做专门决议。
第八条 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而客观地配
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干预或推诿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
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
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
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
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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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
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
编制年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定期报告延误披露
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
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处罚或者免于
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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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
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确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
应当将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
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
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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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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