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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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加强公司与媒
体、投资者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树立
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燃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目的
  第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目
的:
  (一)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1—
范畴,有利于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三)通过强化接待管理与约束,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质量和
效率,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调研、采访的主题,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
接待管理工作。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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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
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应向公司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
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登记管理原则。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
相关活动时,必须于现场对特定对象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并详加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预约情况,提前做好调研、采访等相关活
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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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其
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
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
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公司应
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4—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
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
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公司应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
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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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承 诺 书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承诺,在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燃能源”)
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及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后:
  一、不故意打探佛燃能源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佛燃能源许可,不与佛燃
能源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有关佛燃能源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佛燃能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佛
燃能源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材料;
  五、保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的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合理方式
知会佛燃能源,佛燃能源有权就报告、新闻稿中无事实根据、不宜披露等信息提
出意见;
  六、如因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公司)同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佛燃能源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6—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所在单位(签章):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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