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权利,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第三章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
到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
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会
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超过半数副总经理提议时;
(三)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提议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会议须由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参加。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落实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其中
包括:进出口业务,国内外市场开发,国内贸易,多种经营,人事企业管理,财
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四)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对工作进行控制管理;
(五)拟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
经理助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人员;
(八)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办法并执行;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组织制定、批准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一)根据董事会要求,组织编制公司业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十二)按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十三)向董事会报告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实施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经营计划等政策方略,实现公
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履行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
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二)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三)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职权由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章 公司资产核销、改扩建项目和其他资金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决议后,对公司资产核销、改扩建项目
和其他资金使用权限为:
(一)总经理享有资产减值计提 50 万元以上、资产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下事项的审批权;
(二)总经理享有 5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大额度生产性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重要设备购置及采购项目的审批权;
(三)总经理享有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大额度非生产性装修或大修项
目的审批权;
(四)总经理享有 3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中介服务项目(如咨询、审计)
的审批权;
(五)总经理享有审批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的
审批权;
(六)总经理享有公司加入社会组织或公司缴纳社会组织年费 10 万元(含)
以上事项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
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