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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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促
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即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任职
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等文件之一。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
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监管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在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公司等
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第十二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
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六条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第十七条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受到不正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受到不正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董事会秘书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
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
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含证券事务代表)工作岗位,是董
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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