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发挥内部审计工作
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
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
发展战略。
第二章 职责说明
第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
(一)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
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审计部总监全面负责日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
计委员会提交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计部总监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
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部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
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三)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
计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
任能力。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遵循职业道德
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人员
与被审计单位或办理的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
等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七)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依照本制度执行审
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
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职责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关系。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界定
其任期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
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五)审计部应该制定内部审计的政策与程序,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
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本制度,完成审计部的目标。
(六)审计部可以就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殊性的事项,
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七)审计部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的
建议和报告,改善公司运营,帮助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
第七条 审计部的权限
(一)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
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
审计对象。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
汇报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主要包括:
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
果报告,必须报送公司审计部;
施行;
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
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
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本年度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计划,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
经审计部总监、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日常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确定
审计目标和范围,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总监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由审计项目组组长负责带队进驻
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或者实施远程审计。
(三)开展审计业务时,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
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
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
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四)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五)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
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
(六)审计部总监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
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
计质量,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七)审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
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送,
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八)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对
重新核定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
改或调整。
(九)审计终结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
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十)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提交至审计部总监审
核、分管领导审批。审议通过后,审计部下发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进行整
改。
第十条 审计问题的整改与落实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本单位问题整改履行主体责任。审计部对所属企业
问题整改进行督导和初步验收。被审计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整改结果及相关资料
形成整改报告,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于审计报告出具后3个月
内上报审计部。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评价。对重要
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部应在被审计单位整改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后续检查。若
达到整改效果,审计部将整改报告提交审计部总监审核,审计部分管领导审阅。
若未达到整改要求,要求企业继续整改。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审计人员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
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未经审计部总监批准,任何
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
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审
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
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的,审计部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
著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审计部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公司提
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
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审计部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
以向公司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