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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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
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
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
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
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
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
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会议会务组登记。会上
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
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会议
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
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
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或提问时,
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
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
以拒绝或制止。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
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
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
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
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
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本次股东会共 2 个议案,其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
六、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八、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
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会议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八)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成员自动解任,监事
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
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变更涉及的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修订版《公司章程》进行
必要文字调整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制度了部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审议批准机构
司资金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制度全文,详见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予以审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