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
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
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
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
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整改与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
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
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
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
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