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化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17:08: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放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
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咨讯网为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
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
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
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
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
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
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
信息,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
作责任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
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
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醋化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