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
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重庆新承航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
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金证(上
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评估”)以202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
的资产涉及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本
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金证评估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及预期的利
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金证评估和其评估人员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评估假
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
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金证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运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
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定价以金证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各方综合协商确定,
定价方式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审核,我们认为:针对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我们
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开悉 胡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