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键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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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审计事务所,下同)相关行为,保证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
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
础管理制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会提
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
  第七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
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
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
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不适宜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如有)。公司董事会应
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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