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键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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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决议;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的相关决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
要档案妥善保存。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
供。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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