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
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
理和维护股东权益、规范运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塑造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型股权文化;
四、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除根据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还可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并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投资者获取信息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确保
所有公司投资者具有均等机会获取公司的公开信息,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
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
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行业机构及中介人员;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治理结构、
“三会”运作、
竞争战略、经营方针及企业文化建设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生产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
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范围选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报
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回
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网站,网站中应设立投资者服务相关栏目,公告公司相关信
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积极推进“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的网上交流活
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时查看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在公
司各部门的协助下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提问和建议,应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电话咨询;
八、邮寄资料或互联网联系;
九、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十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股东会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经营
活动分析会、预算编制会及其他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重要会议,可向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
业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二、全面掌握和跟踪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监管部门法规;
三、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
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四、负责筹备组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
前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关注度;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八、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建立良好的合
作、交流关系;
十、应当建立官方网站,并在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十一、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六章 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
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
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