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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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通过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
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或者暗示等方式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重大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
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人)为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
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调研。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
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
绩、签订重大合同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
告前应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司的经
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
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沟通范围仅限于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包括公司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
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时,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会议主要内
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调研、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接待人员进行沟通,公司接待人员应告知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须知(见附件一),在特定对象填写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二)、
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后报公司审核。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接受或拒绝特定
对象来访。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
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
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
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
证身份证明),保存来访人员签署的承诺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公
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填写《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四)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与特定
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
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如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重大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事项(公开招投标、竞
拍的除外)时,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五),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衍生
品。一旦出现重大信息被泄漏、出现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
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一
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联系电话:024-86131586
电子邮箱:hongyang600758@126.com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
料,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二)和签署《承诺书》(附件三)。
三、接待时间
工作日的 9:00-11:00,13:30-16:00
附件二: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单位名称:
来访人员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来访时间:
证券从业资格证号码:
来访人数:
来访人员类型: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媒体 其他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三:
承 诺 书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
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四: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
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五: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 供
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
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
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
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
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三)乙方承诺对甲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
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
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
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六)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
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
项目有 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 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
还给甲方。
(八)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
违约。
(九)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
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
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 保密义务。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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