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编制、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
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和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 相关
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劵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劵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履行相关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 准确、
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
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
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
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视
情节轻重,追究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
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差错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
响的;
(二)差错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恶意提供不实资料、数据且造成严重后果和不
良影响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具有其他应当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