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4:1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
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
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
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
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
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下同)
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经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
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
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辽宁能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