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并
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出现前款第(二)
、(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管理制
度,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的责
任,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内幕人士的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