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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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需要,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
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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