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瑞基因: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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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
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
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行使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负有
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金额达到股
东会标准的)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负有
下述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三)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的职
权范围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
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方面;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有关文
件、合同、协议等;
  (九)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
目;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
  (十一)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可以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投资
者、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根据本工作细则和其他相关
规定履行职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
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
竞争能力;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
化,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根据授权,副总
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副总经理的职权
范围为: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的业务,并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对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
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对政策性问题,
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具体职权范围为:
  (一)协助总经理拟定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战略规划;
  (二)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
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
金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
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
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
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会签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七)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
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八)组织规划公司资金筹措方案,完善公司会计制度和管理,参与公司
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
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总经理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
经理签署后,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实施。相关责任人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
报。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不能主持时,由总
经理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总
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包括公司办公会、工作例会和针对专门事项召开
的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 1/2 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方
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 1/2,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
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指
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按拟定议题、讨论议题、作出决定、实
施决定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充分沟通,全体参会人员应明
确阐明自己的意见,并表明赞成或反对。每个参会人员有一票表决权,总经理
会议的决定应由全体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如对某项议题无法形成决定时,在保证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公司
应尽快召开新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议题做出决定。
     如对某项议题无法形成决定、而该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来说非常紧迫时,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主持会议的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有权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做出最后决定,并抄报董事长。由
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作出决定的,应于会后报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
得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会和临时会议做出的决议具有相同效力,工作例会形
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执行性的,也应依据本细则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做成会议
记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列席、记录人员姓名;
  (三)会议讨论事项、出席人员发言要点、讨论情况及相关决定;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
论的秘密事项。
                第二节 公司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论决定公司产
品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方向性、政策性问题;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及部门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协调多个副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要事项;
  (十一) 对本工作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提出方案;
  (十二) 其他需要公司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公司办公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有权提出会议议题,是否
列入公司办公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决定。提出会
议议题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料。
  总经理应指定职能部门监督落实公司办公会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或总经
理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会议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
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报告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改变原
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原则,总经理可依据
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成
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或
搁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做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由受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的,由该副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于会
后报经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策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由
总经理签发,并抄报董事长。
  第二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有权提请总经理召开公司办公会,但应同时提出
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是否召开公司办公会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三十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可根据公司制
定的计划具体实施对外单项投资、经营开支、资产抵押、出租、租赁、处置等
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技术合作、引进、对外担保等
重大合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计划和方案,在公司规
定的范围内,按照程序办理处置。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制度和
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授权,可
以授权副总经理或分公司经理签订。
              第六章 报告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一)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
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后;
  (二)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侵害而必须即时做出决定,在董事会多
数董事知情的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应急行使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后;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七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该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
情况下立即向董事长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
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检查部门或纪委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
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五)其他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及发展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
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由董事会负责考核与奖惩,具体考核
与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建立管理人员及职工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
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对前款所述重大影响
事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将
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
处或并处。
  因前述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权利。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修改本工作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修改后的细则经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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