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瑞基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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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
息。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分
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
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的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
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
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
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各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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