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其他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组织具体工作的实施,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
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
存储介质、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
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就其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
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公司可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制定
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
司所在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
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
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