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
和使用管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成都市
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和其他
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内控制度》关于信息披露的要
求,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审
议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