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瑞基因: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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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运用资金,实现
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
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股权投资:为参与或控制某一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获得其股权/财产份
额等权益的行为;
  (二)项目投资;
  (三)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
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防范经营风
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和控制的各级子公
司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筛选新的项目,
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计划、组织及监控。
  第八条 公司投资相关部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调查、分析研究和初步评估。
  第九条 公司法律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
办理出资手续、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审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
  (三)审议下列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
  (三)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
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
值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
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
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请公司管理层讨论
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章程、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文件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经
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
办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的,涉及投资金额若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和对外投资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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