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及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度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