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或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
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