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
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
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应当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
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