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要求的文件,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
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
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
汇报。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
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
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
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
会议的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
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
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