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有效控制风险,提供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所股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交易与关联交易》(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
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
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除银行理财以外
的委托理财业务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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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递交
公司审计法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审计法务部应当对其风险因素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
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财务资金部将委托理财的申请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财
务总监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的审批权限对委托理财进行审议批准,按本条(一)、
(二)
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务资金部负责实施;
(四)控股子公司除银行理财以外的委托理财方案报公司财务资金部,由公司财
务资金部统一负责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资金部,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
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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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及利息;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记入台账,并根据不同审批权限统计所做的理财
产品。
(六)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
复印件等文件及时存档保存。
第九条 财务资金部应当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资金部出具资金周报、月报、季
报向公司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进展、盈亏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 千万
元以上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监控。审计法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审计。
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督促财务资金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于每季度结束
后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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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措施。
第十六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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