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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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
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其董事的任期
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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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
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里公布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
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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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应当召开一
次,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按需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特别紧急情况
下,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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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
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
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者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内审部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
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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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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