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行
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提高资金运作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
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规范运作》《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项目时,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并在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分析和论证之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组织专家集体论证并决策,如超出总经理决策权限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对证券投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需处置的证券投资,公司必须对其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
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证券投资的机构进行
审批,批准处置证券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证券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
券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效益评估和投资手续
办理,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进行相关档
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评估投资风险、监
督实施过程。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具体执行操作事宜,判
断证券投资决策程序,协助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
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证券投资项目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
生重大变化时,项目执行人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的证券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存在风险时,应当向证券投资
发展部门书面提示风险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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