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相关
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
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审工作组应对每个有效的应
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格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后初
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将书面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议业务。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
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程序。公司审计部应当收集
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履职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
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
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并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有
权终止其审计工作,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
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实
施后,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