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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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
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总裁的有关
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依法
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与分工作出规
定。
  第三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
责任。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
内行事。
  第四条    公司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由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和指挥系统。
  第五条    非董事的总裁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
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一节    总裁职权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
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对下属公司的年度担保额度计划;
  (六)负责审批、签署公司日常合同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签署其他有关协议、合同或者处理有关事宜;
  (七)拟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拟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提出聘请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奖惩建
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人;
  (十四)审批未达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公司章程》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交易类型)和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第八十
五条规定的交易类型);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
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裁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重要交易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前景等重要信息,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工作,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决策,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咨询机构充分
调查研究,反复比选、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议充分研究,由总
裁做出决定。
  总裁应严格按照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来组织召开总裁会
议。
  第十二条    总裁应当严格按照其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履行职责。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总裁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十五条    总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决定。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总裁
代行其总裁职权。
               第二节   副总裁职权
  第十八条    副总裁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总裁的领导
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副总裁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条    副总裁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解聘或者聘任自己所
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
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裁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裁
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
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的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向总裁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根据总裁的安排,协助各副总裁做好其他工作。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四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接受审计委员会对本人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第二十六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
离任期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实行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研究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问
题。
              第一节 总裁办公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总裁办公会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总裁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召集总裁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裁办
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总裁决策以下事项应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落实具体的方案与措施;检查公司年度、季
度、月度经营情况,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长期投资议案;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短期投资经营决策;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借款;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和制度;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政策;
  (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决定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举措;
  (十一)总裁认为应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总裁办公会在决定第(七)项事宜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或由总裁委托副总裁召集和
主持。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总裁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采取集体讨论、总裁决策的议事方式。总裁有权对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独立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的召开程序:
  (一)提报议案。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需要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
的有关问题,先向总裁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报告,提出议案请求。对涉及几个
部门业务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审定或主持分口办公会
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研究决策的方案并提交公司总裁办公室,总裁办公室汇集
整理后,向总裁或会议主持人提出安排意见。
  (二)会前准备。会议各议案的提报人或者部门在提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
并就议案提出初步意见,供会议讨论。
  (三)确定议案。总裁或受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根据提报议案和工作实际情况
确定,由总裁办公室于会议召开 1-2 日前将总裁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参加
人员和列席人员等事项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涉及重要改革方案、
经营举措、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 4-5 日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
员。
  参加会议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向
总裁请假。接到通知的参会人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向总裁请假的,视为未尽职守。
对于两次以上未尽职守的人员,总裁可提请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四)召开会议。公司总裁办公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
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应展开充分讨论,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
集中、多数一致、总裁负责的原则,由总裁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
决议,对经会议讨论尚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裁有权决定下次再议。在必须作
出决议而又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时,总裁有最终决定权。出席会议的总裁办公
会成员应在会议决议和总裁办公会记录上签字。列席总裁办公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总裁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总裁办公会决策
时参考。
  (五)在总裁办公会会议上形成的决议,须应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经
总裁审定签字后印发执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由公司总裁办公室或承办
部门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
  总裁办公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
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在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总裁、副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免除责任。
  (六)总裁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总裁办公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二十年。
  第三十六条   总裁办公室是总裁办公会议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
等各项工作,包括会议议题收集后提交总裁或受托的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归档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三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
会议纪要转发和会议需传达的内容外,对其他事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二节 总裁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议题,由总裁确定,并由总裁办公室提前将议题
通知副总裁、或有关部室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副总裁需提交总裁办公会议
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总裁确定后纳入会议研究议题。
  第三十九条   凡提交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须事先经副总裁主持专
题会议讨论研究,并形成可供总裁办公会议决策选择的方案。
  第四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实行总裁负责制,对在总裁办公会议上讨论研究的
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裁裁定。
               第三节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就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决议后,向董事会汇报并提交有关议案。
  第四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事项,有关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业务部
门按照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第四十三条   总裁办公室负责对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议的事项的落实情况
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总裁。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
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五个
工作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细则不包括台
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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