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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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根据
《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
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
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
内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必要时,提交
董事长进行审核;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如
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
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
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
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
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
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
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出具保密承诺,
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
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等。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证券
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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