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
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
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台湾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
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