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五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第四条 如出现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或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等情况,董事会可及时提出调整本制度的议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公司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根据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
务,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董事如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税前 8 万元人民币,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每
次支付 2 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
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
据实报销。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含税金额(即税前
金额),公司依法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
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