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富乐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
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
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第十条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工的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
分红同时实施。
第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电子邮箱、电
话、传真、实地接待等方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公司内、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利润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董事会在充分
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调
整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
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
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
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四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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