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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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
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
行委员职务。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工
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
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核查、监督、调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决策、重大
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或
建议;
  (六)研究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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