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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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
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再由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则上应当在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
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
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
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
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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