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
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
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
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
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
益,实行自我约束, 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它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
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
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
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
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
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审计管
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适合身份和业务经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
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
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审计权限:
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
有关会议;
同、协议、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和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追究责任的建议;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
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 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它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排,确定审计方式。
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
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
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
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并纳入季度工作之中。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核查。
在核查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流程;
责任;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终结,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数据的保存
时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
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
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
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