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6: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
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
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2-
理层。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
                   -3-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见附件一):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接待和推广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有效
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安排、活动
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6-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
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若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章 公司接受调研
                   -7-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8-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八章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9-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
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
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
                   -10-
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
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
发布。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
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五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11-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五十一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五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2-
附件一:
  证券代码:002724                证券简称:海洋王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附件清单(如
有)
日期
                  -13-
附件二:
                  承 诺 书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
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请清晰填写)               (签章)
  日期:
                  -14-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洋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