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2:06: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第 1 页 共 14 页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第 2 页 共 14 页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 3 页 共 14 页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确定公司关联人清单。
关联人清单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清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部应当
将关联人清单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
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统计,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报告给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关联交易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第 4 页 共 14 页
  (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了解、掌握与本单位拟发生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与公司的关联情况,
确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及资料;
  (三)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
定价格。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第 5 页 共 14 页
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 条的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要求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第 6 页 共 14 页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第十七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 条的规定外,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八条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3 条的规定外,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金
额标准的,应该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第 7 页 共 14 页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第 8 页 共 14 页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
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
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董事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第 9 页 共 14 页
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权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第 10 页 共 14 页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
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本条前款所述的关联交易的,应当于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适
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制度第三十条所述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
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可以免予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并
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所在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 11 页 共 14 页
并应当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和披露,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交易规定的应当履行
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
审核,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季度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予以密切
                 第 12 页 共 14 页
关注;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分析原因并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转移或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
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保留通过变现其股权进行清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本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
报批评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
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
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合理水平的审慎原则识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
  (四)未能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妥善地防止或处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
                第 13 页 共 14 页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
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能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14 页 共 14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洋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